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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今日讯!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一级巡视员罗卫建议: 启动基金法修改工作 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3-03-02 22:52:25 来源 : 中证网新闻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这次我带来了两项提案,一项是建议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证券期货第一审行政案件,另一项是建议启动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修改工作。”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一级巡视员罗卫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

近年来,基金机构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一股中坚力量,但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罗卫认为,有必要启动基金法修改工作,以有效回应现实需求,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资料图)

增强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

关于修改基金法的必要性,罗卫指出,私募股权基金尚未被明确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由于2012年基金法修改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导致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期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统一规则、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地位与其重要性不相匹配。因此,建议进一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为其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职责边界亟待明确。近年来,部分私募基金风险事件引发行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托管法律适用及职责边界的讨论,尤其在基金管理人失联失能等特殊情形下,对于投资者要求组织召开基金持有人会议、清算终止基金、代行基金底层资产权益以及开展相关诉讼维权措施等诉求,由基金托管人代为履职法律依据不足。因此,建议在基金法中明确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职责边界。

现行基金法与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协同不足。基金与证券、期货市场在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多相通之处,且基金法中的部分条款脱胎于证券法。因此,有必要充分借鉴上述两部法律相关内容,修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相关规定,增加基金行业举报奖励及强制调解等规定,完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责和手段措施。确保三部法律在同类事项的处理上保持一致,构建协调统一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此外,对外借贷与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有待补充。近年来,行业各类风险挑战日益增多,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较少,在面对债券违约风险、大规模集体赎回等极端情况时可采用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相对有限,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完善多层次的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救助体系。目前,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已引入基金紧急借贷机制,但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因此,建议在法律层面将该流动性支持机制予以明确,增强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

维护好资本市场执法成果

提到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证券期货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建议,她介绍说,希望通过提升证监系统行政处罚被诉案件的管辖层级,推动证监会派出机构所作的处罚诉讼案件得到更好办理,维护好资本市场执法成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规定,证券期货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金融法院,以下统称中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亦由中院管辖,但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则缺乏统一规定。实践中,证券期货第一审行政案件,既有由中院管辖的情况,也有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我们理解,法律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原因在于基层法院数量多、分布广,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但证券期货行政案件不宜由基层法院管辖。”罗卫分析,其一,证券期货行政行为的专业性、政策性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才、审判经验欠缺之间存在一定结构性矛盾。其二,证券期货市场是统一的大市场,单个行政案件的判决可能具有很强的指导、示范作用,影响整个市场的监管政策、监管标准走向。其三,现有行政案件一审管辖逻辑不甚清晰。

“鉴于证券期货行政案件专业性强,属于司法审判高度专业、高度前沿的领域,且各地对于此类行政案件的管辖做法不尽一致。为统一标准,建议最高法出台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第一审行政案件统一由当地中院管辖。”罗卫说。

关键词: 基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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