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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观察!地产“暴雷潮”后,谁来保护债权人?

2023-02-15 21:15:56 来源 : 楼市最头条

文 | 村长

过去几年,受种种因素影响,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数量在快速增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家公司走到破产重组的地步,往往很难兼顾所有人的利益。

本质上,破产重组是一种博弈,各方让渡部分权益,承担部分损失,目的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

但要达成目的,前提是要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公平有序地进行。

最近在微博炒得火热的重庆A公司与广州B公司的破产重组争议,就值得深入探讨。

之所以关注这个案例,首先是因为牵涉的两家公司都是房地产企业,这两年房企破产现象逐渐增加,该案例很有代表性。

其次,再优质的房企也无法保证日后不碰到类似破产清算案件,从这起案例暴露的问题里,房企也可以先学学,该如何避雷。

01

近7亿债权

只被认定2300万?

根据公开报道,此次破产重组方重庆A公司为重庆一家开发商,广州B公司是重庆A公司旗下重庆北碚项目的代建方。

近年来,重庆A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导致上述项目停工。

公司也由于严重资不抵债,于2022年3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组申请。重庆五中院指定某律所C及重庆市某会计所D为破产重组管理人。

广州B公司及旗下三家公司共向重组管理人申报了6.79亿元债权。按照重庆A公司合计15.17亿元债务总额计算,广州B公司是其最大债权人。

在此后的重组推进过程中,问题逐渐出现了。

根据公开报道,作为最大债权人,广州B公司及旗下三大主体并未进入债委会,也未能成为招募投资人评选的评委。另外,广州B公司的后续债权认定也出现了问题。

在2022年10月的首次债权人会议中,广州B公司的6.79亿元债权被认定了3.66亿元,待认定3.13亿元。待认定理由是时间紧张,来不及审查。

在今年2月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广州B公司的债权只被认定了2300万元,剩余6.56亿元均待定。这次的原因是重庆A公司对债权审定结果提出了异议。

作为旁观者,关于债权认定的更多细节,我们无从得知。

6.79亿元债权仅被认定2300万元,也足以给其他房企提个醒:

如果债务人拒绝认定债权,或是迟迟不能认定债权,你该怎么办?

所谓的“时间来不及”以及“债权有争议”能不能成为损害债权人权利的工具?

尤其是债权的认定还与表决权息息相关,如果持有大量债权,却因认定问题无法获得相应的表决权,在后续的重组进程中可能会面临利益受损,甚至出现“满盘皆输”的局面。

此次案例中,在招募重组投资人阶段,一家成立不足半年的企业就顺利地通过了资格审核,成为重组投资人的优先企业。

而另一家条件明显更优的参与投资人招募竞标的企业却仅被列为备选投资人。

而在二债会上,在投资人尚未投票表决选定的情况下,投资方案表决中就直接采用了某康养公司的投资方案。

虽然持有异议,但由于表决权未得到保障,广州B公司也只能眼睁睁看着这些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

02

问题是

怎么产生的?

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出现纠纷是非常常见的现象。

知名学者储殷的分析就一针见血:一般的商业谈判是在对利益进行争夺,而破产重组中参与方是在对损失进行分配,各方都在尽可能让他人承担损失,而让自己减少损失。

具体到本案件中,广州B公司手握近7亿债权,可能是最希望重庆A公司顺利重组,减少损失的一方,但广州B公司倒在了第一步债权认定上。

之所以事与愿违,可能与现行制度的漏洞存在关系。

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获得通过,2007年6月开始施行,至今已有十多年未作修改。

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全、不够细等问题逐渐显现,难以与当前的实际相适应。

比如在债权认定方面,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但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审查方式、审查期限。无论主观还是客观,都有可能出现迟迟无法认定债权的情况。本案中,广州B公司部分债权未被认定的理由就是管理人“来不及审查”。

表决权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换句话说,即便是债权尚未确定,法院也能够给予其临时表决权,保障投票的权利。但给不给、怎么给、给多少又是个未知数。

至于至关重要的招募重组投资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甚至都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也只规定管理人有制作重组计划草案的权利。

实际上,破产重组过程中要保障各方利益,重组管理人的主动推动至关重要。去年云南一家房企破产清算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样本。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决权,该案的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临时确定了520名债权人的债权,并给予了临时表决权。

破产重组是为了给企业提供一个新生的机会,而不是企业逃避债务的借口。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破产重组过程有较多的漏洞可以钻,这既考验破产管理人的公正,也拷问债权人的智慧,更拷问债务人的底线。

03

破产

也应拿到阳光下进行

这两年,地产行业的艰难,大家有目共睹。

破产企业接二连三,通常一家房企破产不仅涉及的金额巨大,也会牵涉多方面的利益,比如购房者、供应商以及金融机构等。

越是如此,房企的破产重组就越需要在一个规范的法律框架和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回到此次案例中,重组管理人应该基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给予债权人平等对话、表达意见的权利。

即便本次重组的程序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最大债权人持有的不同意见,也理应得到重视,并积极予以回应。

这就需要破产管理人具备专业的知识,并充分履行职责。一旦管理人失职,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必然会受到损害。

在过往的许多破产重组案件中,与此次相似的案例并不鲜见。

已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建议,认为需要尽快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填补破产重组程序上的诸多空白,更好地保护各方权益。

一个好消息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去年年底全国人大财经委已经宣布,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已经形成。

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大概率会更突出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包括备受关注的府院联动机制、重组保护期制度、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等都有望被引入新的企业破产法中。

当然,再严密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完全避免问题的产生。

只有参与各方真正本着公平公正、解决问题的心态出发,让破产重组的程序更加公开化、透明化,才能更好地帮助企业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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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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