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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

2021-09-17 08:26:29 来源 : 金陵晚报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银保监会介绍,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办法》。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

《办法》明确,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一定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等。

关于保险集团公司的设立方式,《办法》明确共有两种。其一是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其二是更名设立。具体而言,保险公司转换更名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原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该保险子公司。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经银保监会批准方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银保监会批准后,应当颁发保险许可证。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设立事项审批时限参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

在公司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提出保险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保险集团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对于重大股权投资,《办法》也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此外,在尊重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全集团的股权投资进行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

《办法》还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内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30%。

保险集团公司可进行境外投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对境外主体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纳入前款计算范围的境外主体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境外投资的首层级境外主体。投资单一境外非金融主体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5%。

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之一,是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与其战略规划、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结构,实现保险集团公司与其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组织架构清晰透明,管理结构明确。

其中提及,除部分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外,保险集团公司对其他单一非金融类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或不得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对境内非金融类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修改内容之一,《办法》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根据《办法》要求,对保险集团风险管理部门组织架构提出严格要求。

具体来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要求各业务条线、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在集团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促进保险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保险集团公司还应当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资金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管理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防范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风险传递。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开展业务协同的,应当依法以合同等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集团对外担保的统筹管理,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及审批程序。保险集团公司只能对其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且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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