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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消息!从南钢控制权之争看民营企业的规则意识

2023-05-05 18:00:49 来源 : 董事会杂志

文/李远扬(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相关资料图)

近期沙钢为争夺南钢控制权针对复星提起的诉讼,究竟是“沙钢罔顾基本事实,滥用诉权,缺乏基本的商业诚信”,还是“复星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沙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已成为市场争论的热点。本文根据《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就南钢控制权之争产生原因,结合民营企业应具备的规则意识,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一、南钢集团的发展历程

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集团)系始建于1958年,原为国有独资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股份)于2000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3年,根据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的要求,南钢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引进复星旗下3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合),南钢集团、复星旗下3家公司分别持股40%、30%、20%、10%,复星旗下3家公司合计出资16.5亿元;南钢集团同时改制为员工持股51%、国资持股49%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2010年10月,南钢股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实现钢铁主业整体上市,控股股东变更为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钢联),南钢联合成为南京钢联的全资子公司。南京钢联的股东仍然为南钢集团及复星旗下3家公司,分别持股40%、30%、20%、10%。南京钢联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南钢的公司治理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南钢股份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从2003年的68.27亿元、4.9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756.74亿、40.91亿元,南钢发展成为江苏省特大型钢铁企业,2021年南钢粗钢产量为1158万吨,位居国内钢企第22位。截至2022年6月30日,南京钢联净资产为360.3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198.56亿元。

二、复星出售南京钢联60%股权的动因及过程

2022年8月,国际评级公司穆迪将复星国际的企业家族评级从Ba3下调至B1,展望为负面。穆迪认为复星控股的库存现金不足以支付未来12个月到期的大量短期债务。鉴于复星难以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穆迪预计复星集团将加速出售资产,以偿还到期债务。2022年10月14日,复星旗下3家公司与沙钢集团签署《投资框架协议》,有意将其合计持有的南京钢联60%股权转让给沙钢集团或其指定的合格投资方,交易对价不超过160亿元人民币,沙钢向复星支付80亿元诚意金,若签署正式协议,则诚意金将构成本次交易应付对价的一部分;若因沙钢方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本次交易,则复星应退还诚意金加上按 2%年化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则复星应退还诚意金加上按 8%年化利率计算的利息;复星应于框架协议生效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南京钢联49%的股权质押给沙钢;复星应于收到全额诚意金后争取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南京钢联 11%的股权质押给沙钢。股权质押应于完成本次交易时或沙钢收到复星全额退还诚意金及支付相关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沙钢应于诚意金全额支付完成日起 40 日内完成对南京钢联及其控制子公司的尽职调查意见并与复星协商签署正式协议;若未能如期完成,交易各方可延长该期限最多不超过 15 日。如未能如期达成正式协议,任意一方可通知对方终止框架协议。2023年3月14日,复星与沙钢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基于南京钢联已分红30亿元,南京钢联60%股权转让基准对价确定为135.8亿元;本次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包括南京钢联的其他股东南钢集团已就本次交易放弃或视同放弃优先购买权、解除复星质押给南钢集团的南京钢联11%股权并合法质押至沙钢名下等;复星应于协议签署后的 24 小时之内向南钢集团发送《优先购买权通知函》,应于协议签署后促使南钢集团解除复星所持有的公司11%股权的质押并由复星在交割日前将该等股权合法质押至沙钢名下。2023年3月14日,复星向南钢集团发出《优先购买权通知函》。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南钢集团须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2023年4月2日,中信(新冶钢)与南钢集团及其股东南钢创投、南京新工投共同签署《关于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新冶钢拟出资135.8亿元对南钢集团进行增资,成为南钢集团控股股东。2023年4月2日,南钢集团向复星出具《关于就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60%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决定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2023年4月2日,南钢集团与复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南钢集团向复星购买其持有的南京钢联60%股权。2023年4月3日,复星向沙钢集团发出交易终止函。2023年4月4日,复星将沙钢集团的诚意金及其相应利息(年化利率为8%)共计82.9亿元退还给沙钢集团。根据约定,沙钢集团应在收到退还的全额诚意金与相关利息后7个工作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三、相关诉讼情况及笔者观点

(一)沙钢要求质押南京钢联11%股权的诉讼2023年4月21日,复星国际发布公告,沙钢集团于2023年3月27日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复星将所持南京钢联11%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并对该股权进行冻结。复星国际在公告中表示,根据2022年10月《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复星应在收到全额诚意金后“争取”10个工作日内将所持系争股权质押给沙钢,而非保证完成该等股权质押,复星方并未违反框架协议有关约定。此外,2023年3月14日,沙钢与复星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已取代此前的《投资框架协议》,故框架协议实际已被替代并终止。复星认为,沙钢用已失效的框架协议来提起诉讼于法无据。鉴于复星已于4月4日向沙钢全额返还80亿元诚意金及利息,框架协议项下的沙钢集团主债权实际已消灭。其并未违反框架协议有关约定,沙钢集团罔顾基本事实,滥用诉权,缺乏基本的商业诚信,公司将会采取适当行动提出抗辩。笔者认为沙钢违反《民法典》所规定的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明显滥用诉权,具体分析如下:1.根据投资框架协议,甲方收到全额诚意金后争取10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南京钢联11%的股权,进行第二轮股权质押,并完成质押登记手续。这里用“争取”而非“必须”的表述,系因在签署框架协议前复星已将南京钢联11%股权质押给了南钢集团。2023年3月14日,沙钢与复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复星应于协议签署后促使南钢集团解除南京钢联11%股权的质押,并在交割日前将该等股权合法质押至沙钢名下。《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改变《投资框架协议》中的11%股权质押的履行安排,双方已将11%股权的质押期限延后至“交割日之前”,而非“诚意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上述11%股权质押完成截止日的改变,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沙钢与复星设定股权质押,主要是为了保证诚意金的安全以及后续股权转让的履行,当复星在4月2日收到南钢集团决定行使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回函后,于4月3日向沙钢发出了交易终止函,并于4月4日第一时间将诚意金及相应利息共计82.9亿元退还给沙钢。此时,沙钢集团的诚意金及相应利息已获得清偿,股权质押已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3.《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沙钢在3月14日与复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尽管其知晓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南钢集团作为南京钢联的其他股东,须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然而,沙钢仅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的第十三天,在南钢集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期限还剩十七天的情形下,即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复星将所持南京钢联11%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并对该股权进行冻结,这一诉求不仅事实上不可行,而且法理上缺乏依据,笔者认为沙钢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七条、第九条所规定的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属于明显的滥用诉权。(二)在南钢集团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后,沙钢集团要求复星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2023年4月27日,复星国际发布公告,沙钢集团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复星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南京钢联60%的股权转让到其名下。《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南京钢联章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上述规定,南钢集团作为持有南京钢联40%股权的股东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南钢集团从未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该项权利,且在复星向其征求意见的有效期内明确提出行使该项权利。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现行法律及南京钢联章程未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资金来源、优先购买权行权前后的股权结构予以除外的限制性规定。南钢集团在得知沙钢拟收购南京钢联60%股权后,立即研究讨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案,多方寻找合作伙伴,最终形成目前的中信(新冶钢)对南钢集团增资的方案。尽管增资后南钢集团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但南钢集团的原有股东均保持不变,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系原有股东基于股东会决议形成的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因南钢集团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而剥夺其法定优先购买权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从南钢集团的发展历程看,南钢集团原为国有独资公司,经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南钢集团引进了复星作为战略投资者共同成立了南京钢联,南钢集团也变更为员工持股平台南钢创投持股51%、国资南京新工投持股49%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但南钢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大多数仍来自于原南钢集团,并未因复星成为控股股东而发生较大变化。在复星退出后,综合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股东和职工的诉求、当地政府维稳等多方的意愿,南钢集团决定引进中信(新冶钢)作为其控股股东,体现了南钢集团现所有股东的意志,符合“公司人合性”的立法本意;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南京钢联60%股权,符合南钢集团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职工的诉求与利益,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中国自古就有“和气生财”的传统。在复星出现流动性危机的关键时刻,沙钢及时伸出援手向复星提供了80亿元资金,复星在得知南钢集团行使法定优先购买权后,及时终止与沙钢的合作,并将诚意金及相应利息共计82.9亿元退还给沙钢,沙钢因此也获得了2.9亿元的收益。如果沙钢就此结束与复星的合作,绝对是一件双方共赢和值得传颂的交易。然而,沙钢在所谓专业人士的忽悠下,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南钢控制权变更过渡期的被迫延长,最终结果很可能是没有一个赢家,并且沙钢遭受的损失可能会更大。当然,100多亿元标的的诉讼,也会带来一些受益者,具体受益者是谁,这里不再赘述。笔者认为,南京钢联作为复星和南钢集团分别持股60%和40%的有限责任公司,复星尽管有意将60%股权转让给沙钢,但如果南京钢联的另一股东南钢集团行使了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则沙钢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放弃收购,而不是通过诉讼强行收购。沙钢在此情况下仍然提起诉讼显然不符合《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显然属于缺乏规则意识,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最终结果如何,让我们试目以待!

(本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目的,不代表泰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特此声明!来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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