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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普利特2宗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2020-12-16 09:08:06 来源 : 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64号)显示,经查,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002324.SZ)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7月17日,普利特收到财政扶持资金143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直至2019年7月26日才通过临时报告予以披露。2019年11月6日,公司收到专项扶持资金984.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2.普利特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2019年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均未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2020年上海市、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直至2020年9月19日才披露更新后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对相关环境保护信息进行补充披露。

普利特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普利特予以警示,要求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普利特成立于1999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8.45亿元,于2009年12月1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周文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15亿股,持股比例49.08%。

普利特于2019年7月26日公布的《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显示,根据2019年市级财政扶持政策,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财政局拨付的2018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扶持政策资金1437.00万元。

普利特2019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收到青浦区税务局专项扶持资金 984.70万元。

普利特2020年半年报(更新后)显示,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因颗粒物、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污染物5次被列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因VOCs,非甲烷总烃等被列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关键词: 普利特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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