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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动态!男子330万存银行到期一分不剩,后得知存入当天就被转走银行拒陪

2023-03-26 13:52:54 来源 : 神州亿哥

浙江,义乌。方先生把330万存了一年的定期,到期后却被告知余额里一分钱都没有了,后经查询流水得知,钱在存入的当天就已经被全部转走了。方先生要求该行归还存款和利息,遭拒后方先生报了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方先生是做皮革生意的,这些年也赚了不少钱,为了安全起见,他便把赚下的330万全部存了一年的定期。

到了年底的时候,方先生要发工资,正好这笔钱也要到期了,他就寻思着把这笔钱全部取出来。

可当方先生告诉柜员,他想把钱和利息全部取出来时,柜员却告诉他账户里一分钱都没有。

方先生懵了,这可是330万,一年下来光利息就不少,怎么说没就没了?在他的要求下,柜员又重新查了一遍,说里面确实没钱。

这下方先生乱了方寸,一个劲地让柜员再帮忙查查,可此时柜员显然已经不耐烦了,她没好气地说,让方先生回家再仔细想想,钱到底去了哪里,别再妨碍别人办理业务。

方先生知道,再怎么跟柜员理论也没用,于是,他便找到了该行说的上话的人讨要说法,不料对方却总是找机会想离开,后来经不住方先生的再三请求,对方才帮他查了一年来的流水。

没想到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方先生的330万在存入的当天就已经被全部转走了,对方拿出了转账记录,说上面有方先生的签名,一切手续都是合规合法的,他们并没有错。

可方先生看了签名后,说这根本不是他签的,方先生认为,当初自己是一个人来该行存的钱,密码也从未告诉过任何人,卡也一直在自己身上,钱被转走该行应该负责。

因此,方先生要求该行归还330万以及利息,遭到该行的拒绝后,方先生立马报了警。

后经民警查证,上面的签名确实并非方先生所写,而330万却无一例外地被全部转到了邱某的名下。

邱某被民警带走后,对自己所犯下的事也是供认不讳。

原来,邱某一年前资金周转不开,就找到在该行工作的朋友,希望能利用朋友的职务之便转点钱出来救救急,等手头宽裕了,再偷偷地把钱和利息一并还回去。

可没想到这漏洞还没补上,邱某的生意就黄了,他再也无力补上这笔钱,只好听之任之。

尽管事情已经水落石出,可该行仍然拒绝把330万归还给方先生,无奈,方先生只好起诉了该行,要求归还330万本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

一、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定性该行的行为?方先生的诉求又是否会得到支持?

1、方先生把钱存入该行,双方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对方先生的存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存款行法》第五条规定,存款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规定,存款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因此,该行拒绝把钱归还给方先生,此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方先生的合法权益。

2、柜员利用职务之便,把方先生存入该行的钱转给了邱某,这是由于该行管理上存在漏洞才导致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行因监管不力导致了后果的发生,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归还方先生330本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因此,方先生起诉该行后,他的诉求是会得到支持的。

二、邱某和他的朋友该受到怎样的处罚?邱某的朋友又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1、邱某的朋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方先生存入该行的330万给邱某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因33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以,邱某的朋友将被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邱某以共犯定罪处罚。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因此,该行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邱某的朋友追偿。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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