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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文身被退学,15岁女生起诉校方 当前观点

2023-06-27 00:11:41 来源 : 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6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陆婷 通讯员 向曼琦)开开心心拿着录取通知书去学校报到,几天后被老师发现手臂上有文身,尽管家长一再保证马上洗掉,15岁的小丽仍然被学校退学。她和家人认为学校退学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并且程序违法,把学校起诉到了长沙铁路运输法院。6月26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起案例。


(资料图片)

15岁女孩因手臂有文身被退学

2021年9月,15岁的小丽拿着录取通知书在长沙某职业技术学校报到,就在她憧憬校园新生活时,老师无意中发现她手臂上有一处文身,当即通知小丽父亲将其领走。当天,小丽父亲赶到学校,苦苦哀求老师再给孩子一次机会,他马上带孩子去消除文身再回来上课,但学校老师不为所动。

小丽父亲只得报警,民警认为此事宜协商解决,劝说学校给予小丽一次机会,学校没有接受。当天,学校退还了学费。小丽父女无奈只能另寻一处昂贵私立学校就读,并将学校告上法庭。

小丽认为,校方作出退学决定无法律依据,且退学处理程序违法,依法应撤销。同时,该退学决定使小丽负担高额学费并承担巨大精神压力,校方应予赔偿。小丽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退学决定违法;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校方承担。

校方认为,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招生信息平台公开发布的招生政策和招生简章中均明确规定,报考学生、报到新生不能有文身,发现有文身将取消入学资格。被告依据招生政策及入学要求取消原告入学资格,符合规定。

法院: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决定违法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长沙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取消文身学生的入学资格除援引《招生简章》《报考须知》为依据外,并不具备其他法律法规依据,因此该决定的作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行政行为还应遵循“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为法律所必需。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学校应该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同时,行政行为还应程序正当。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本案中,小丽在持录取通知书入学后,长沙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应遵守法定程序,仅以教师个人口头决定即取消小丽入学资格,违反程序正义的要求。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长沙某职业技术学校决定取消原告小丽入学资格的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沙市某职业技术学校负担。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

该案的一审主审法官,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芦晓亮介绍,行政行为应遵循“比例原则”。小丽的文身是面积不大的卡通图案,位于手臂较为隐蔽处,为衣袖遮挡,且可通过技术消除。《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其规定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禁止企业、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虽然文身是一种侵入性的人体绘图措施,容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但作为未成年人,出于一时好奇,难以认识到文身带来的危害,由其承担文身带来的取消入学资格的不利后果,显然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违反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还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但同时也要强化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的理念,正确理解和适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与规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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