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4 15:32:33 来源 : 网易号外
号外 陈齐乐
2022年1月11日与12日,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开出新年首张罚单。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及其负责人姚某分别被安徽证监局处以“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及“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处罚。
安徽证监局作出上述处罚的缘由,是8年前的2014年至2015年间,该营业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并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安徽证监局认为其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同时,姚某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是“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第十三条第一款是“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内容主要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外,安徽证监局并未进一步在公告中透露信达证券该营业部的具体违规行为。然而,地方证监局倒查8年,翻出2014年的旧账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罚,却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