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7 08:36:04 来源 : 经济观察报
自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实施以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还在不断扩容。
*ST银河(原“银河生物”,000806.SZ)连发两份诉讼公告,已有163名投资者请求法院判令*ST银河赔偿原告损失共计超400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银河涉嫌4项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跟*ST银河类似的情形也在“银河系”另外一家上市公司ST天成(600112.SH)上演。麻烦的事不止于此。这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以及实际控制人潘琦、潘勇两兄弟,正在被债权人以各种法律手段“团团包围”,上市公司股权、名下房产接连成为被执行的标的。
这两个“银河系”上市公司平台,辉煌时市值曾超500亿元,然而在一系列问题的重压下,目前市值合计不足30亿元。
阿里拍卖官网日前披露的信息显示,潘勇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3、-1、4、5、6层裙房正在被拍卖,建筑面积合计约为5800平方米,评估价为2.1亿元,起拍价为1.68亿元。
潘勇名下逾2亿元的房产为何会被拍卖?根据询价报告,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昱、李鸿与被执行人银河集团、*ST银河、潘琦、潘勇、徐宏军、姚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17年8月10日,李昱、李鸿与*ST银河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昱、李鸿向*ST银河提供3亿元借款。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执行。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性资金。潘勇自愿用其名下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的8套房产为银河公司的借款本息及李昱、李鸿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潘勇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借款合同》分两步实施:1、《借款合同》签订后,潘勇应将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的5套房产先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李昱、李鸿获得房屋他项权证后,并获得约定的其他担保人的完整的担保文件后,向*ST银河支付借款1.5亿元。2、*ST银河收到上述借款后,应在十五日内将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的剩余3套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李昱、李鸿获得房屋他项权证后,再向银河公司支付剩余借款1.5亿元。若银河公司在收到第一笔1.5亿元借款后,未能在十五日内将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的剩余3套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视为根本性违约,李昱、李鸿有权立即向*ST银河主张归还前期1.5亿元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ST银河还应赔偿李昱、李鸿损失1.5亿元。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17年8月15日,潘勇办理了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的5套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李昱、李鸿获得上述房产的他项权证及他人担保后,分别于8月16日、8月22日向银河公司支付了借款1.5亿元。但*ST银河在收到该笔借款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在十五日内继续为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的剩余3套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也一直未办理。
据此前媒体报道,实际支付的1.5亿元被出借人指“银河系”为“诈骗”。“在我们给了第一笔1.5亿元的借款后,银河集团和潘勇便毁约,不再办理另外3套房产的抵押手续,先期抵押的5套房产其实都是天井、地下车库等不值钱的房产,这也是为什么合同要约定第七款第二条的原因。现在回想起来,银河集团和潘勇借款之初的目标就是借款1.5亿元,签3亿元借款合同是想以欺骗的手段骗取第一笔1.5亿元借款,其实他就是想以不值钱的房产抵押借1.5亿元。”出借人李昱称。
江西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李昱、李鸿对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潘勇名下的上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3、-1、4、5、6层裙房5套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债务1.5亿元)。(张斌)